那是否可以說法理上的「森林」過於侷限?其實亦不然,如以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定義來看,森林是指「面積大於 0.5 公頃,樹高 5 公尺以上,樹冠覆蓋率 10%以上,或於原生育地之林木成熟後符合前述條件,但不包括供農作或都市使用土地」(李桃生,2016)。此定義其實與我國《森林法》中的描述相似,同是基於環境整體利用狀態、以植生覆蓋狀態作為認定基準,且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中,我國都市計畫地區中的農業區、保護區及風景區三者,確實是所謂的「非都市發展用地」。因此,就森林的定義上,可說我國現行治理的方向與國際大致相符。然而,在實務上,因應土地使用分區計畫差異,使同一山系中,《森林法》管理機制無法全面觸及的現況,真的符合森林整體治理的方向嗎?或可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1月6日農林務字第1021711566號函釋來說明,其說明一提及:
森林生態系係以林木為主的「生物群落」及「非生物環境(包含土壤、岩石、水、空氣、溫度、溼度等因子)」所組成,具有國土保安、水源涵養、生態保育、森林育樂及林木生產等功能……是以,非都市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之土地,允宜由主管機關就其是否得發揮森林之功能,據以認定為林地。
由此,可發現農委會在「林地認定」上,仍是期待地方主管機關能基於「土地是否能發揮森林所具備之功能」作為認定基準。倘若將各個山系的森林生態系視為一個連續且完整的地域,應以確保區位完整性為目標,才能使森林生態系服務的功能可以被有效發揮才是。
因此,為解決現行土地使用或森林法系的限制與挑戰,或許除了積極運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地質法」等以國土保安為主要價值的相關法規外,適度的加強不同單位的橫向連結,並在都市計畫的機制中,納入完善森林生態系服務的思考,才是能在有限的時間下,可以快速應對的作法。並期待未來能夠更進一步,透過公民參與的機制,建立與在地關係人公私協力共好可能。使「森林」經營的機會能不再因「林地認定」而受限!
| 參考文獻
李桃生(2016)〈接軌國際,深耕林業〉。《台灣林業》:105(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1月06日農林務字第1021711566號函。
《森林法》。民國110年05月05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40001。
《森林法施行細則》。民國95年03月01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4000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民國107年11月21日。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P13B1002-20181121&realID=13-02-1002&lawArticleContentButton=。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臺北旅遊網─遊憩景點介紹─富陽自然生態公園。https://www.travel.taipei/zh-tw/attraction/details/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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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台。http://nsp.tcd.gov.tw/ngis/。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https://maps.nls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