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防災與警示系統是災害管理最末端也最不得已的一步。重新審視並改革既有的水資源管理方法與水利工程規劃也將是未來的重點。水災的成因複雜,但造成淹水最直接的兩個因素為:異常的雨量和通洪斷面不足,也就是沒有足夠讓突增的水量通過的空間。
相較於德國與比利時的嚴重災情,也遭暴雨侵襲的荷蘭南部,除了財務與預估經濟損失以外,並無人死亡。多方專家分析原由,紛紛指向荷蘭十多年來,兼顧通洪安全與河岸環境改善的「還地於河」(Room for the River) 國家計畫。
該計畫針對荷蘭幾條重點河流施行了拓寬及加深河道的工程,同時擴大了洪氾平原的面積,當有異常降雨在短時間發生時,洪水便有足夠的空間可以疏通。荷蘭專家回顧歷史數據,表示「還地於河」與其他河流管理作為明顯有發揮效用,目前荷蘭水患狀況「與九零年代相比要好得多了」。
除此之外,荷蘭特殊的水利管理體系更強化了政府與地方在水資源管理上的效能。在行政體系上,由下而上分為市鎮政 府、省政府、中央與王室三個層級外,另有一個平行獨立的水利單位(Water Authorities),由民間單位自行選出組成。
這個水利單位專職於處理所有與水相關的問題,不論是防洪還是汙水處理等,並有權利徵稅,因此可以不受中央預算的掣肘。因此,如拓寬洪泛平原這樣可能牽扯到一區基礎建設、觀光、經濟發展等通盤都市計畫的草案,因為這種平行於政府系統的組織存在,在跨領域議題上能更有效串連不同主管機關進行溝通討論。